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正式确立。这个罪名主要针对那些在明知他人可能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某种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甚至包括提供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各种协助。一旦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罚金刑罚;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需判断是否需要附加罚金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