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借助职务之便,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擅自将公共财物擅自挪作私人用途,用来从事不法经营活动或其他谋求不当利益之举,或者表现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长期拖延不还的行为。关于该罪行的量刑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挪用公款以开展非法目的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若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可附加没收其个人财产;
3.如果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必须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