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取保候审申请之时,并非仅仅取决于当事人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是对犯罪嫌疑人法律状况的评估和考量。法院或者检察院对此类案件的判断并不会只依据私人交情或往来,而更多地基于是否符合相关法定条件,比如犯罪嫌疑人生存状态是否稳定易于观察,有无潜逃风险,以及是否其行为可能阻挠证据收集和妨碍证人陈述等等。寻求社交联系或许能够在沟通方面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协助,然而关键性的影响因素仍然在于是否能够满足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论述的法定条件和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