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申请和执行往往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其职权负责。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如果他们能够满足特定的法律要件,例如实施的并非暴力犯罪行为、预计会受到较轻的刑事处罚且在未来不会出现逃避司法调查的情况等等,那么,这些国家机关将会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他们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当被羁押人员或被告人有鉴于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向上述权力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时,他们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充足的保证人和相应的保证金来抵押其自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承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