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作为陪同人员参与到帮助网络罪犯的行动中时,可能会触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如果知道有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行为,并且主动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撑,比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以及通讯传输服务等,甚至还可能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只要情节严重,就会被判定为此罪。这种情况下,通常涉及到的是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各类网络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