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法由刑事拘留转换为交由公安局执行,其常规的办事流程和主要环节如下:
首先,当公安执法机构在案件侦查期间认为有必要对被怀疑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时,应即时地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拘留决定书;
其次,该部门须执行命令将相关嫌疑人立即移送至当地特定的拘留场所加以拘禁,同时必须在此后的24个小时之内向他们的家属正式通知此项拘押行动;
同时,在实施逮捕之后的24个小时以内,公安机关还需依法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备登记此类拘留详情。若确因办案需要而需延长拘留期,必须获得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批准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