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盗窃罪等犯罪行为的司法审理过程中,究竟是否需要在庭审结束之后将被告人为之收押,主要依赖于法院对于该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倘若被告人存在着潜在的可能性,即他们可能会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甚至是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那么法院便有可能做出决定,继续将其关押在看守所内。
然而,如果法院经过深入分析和研究,发现被告人并不具备继续被关押的必要条件,例如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或者拥有稳定的居住场所以及稳定的工作收入,从而无法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威胁,那么法院亦有可能选择不对其实施收押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