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常德市律师接待和探视被拘留在看守所中的人员,其具体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门所颁布实施的相应法规准则。在一般的情况下,律师需要持有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式介绍信、具备有效期限的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过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或由司法救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才能够向看守所提出会面申请。在首次与被拘留者会面时,律师可能还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并且必须按照看守所预先设定的时间进行会面。每次的会面过程中,通常都会有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同时,整个会面过程也可能会被全程录音录像记录下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