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参与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同时还从其中获取到收益,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他们可能因“明知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但仍然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帮助”而被判定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然而,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能否证实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确切知晓以及主观上的故意。倘若行为人确实对此事一无所知,并且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加以佐证,那么在法院作出裁决时,将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