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律法制度,辩护律师在执行职业活动时,依法享有会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的权益。这种权益行为的实施,一般并不受控辩双方私人身份上的关系牵制,包括亲属关系。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不乏出现例外的状况或者权限方面的约束,其中尤以涉及国家安全等高级别事项为甚。基于此,在一般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有权与其当事人的家属接触,但必须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则以及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