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就盗窃罪的立案准则而言,其往往会以参考全国性的统一标准为准则,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公然盗窃他人私人财产价值达1000元至3000元之间、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以及3,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者,理应被视作是我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然而,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根据广西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