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最新规定,江苏省之执业律师在会见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之时,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共同制定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据悉,律师拥有权力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法庭审理阶段与当事人进行会晤交流,并且通常情况下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事先批准,然而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恐怖主义活动等特殊案件则属于例外情形。
此外,在律师与其当事人会面过程中,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监听,但同时也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