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有力的证据支撑,实际上它仅仅是为了制止疑犯逃避司法调查或者破坏可能存在的关键证据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之一。所谓有力证据,一般泛指那些能够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真实发生的实物证据、文书凭证、证人证词以及权威性的鉴定意见等等。刑事拘留则是在公安机关确信嫌犯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同时认为有必要采取拘留手段以确保案件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才会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