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便是针对“一卡多案”等相关问题的特定法律责任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综合分析涉案者的具体违法情节、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过态度等多个方面因素。倘若犯罪者屡次从事此类违法活动,那么他们或许会面临数罪并罚的惩处,或者被视为一次严重犯罪予以定罪量刑。
然而,具体的处理方式与处罚次数则需要根据实际审判过程中的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