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十七日之久的刑事拘留并非直接确定被告人会否遭受刑事审判,其关键在于公安机构对于案件的详尽审查与检察机关所作的指控与否。刑事拘留,系侦查程序中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调查或者破坏关键证据。倘若证据确实充分,检察官有可能向法庭进行公诉,法官将依据案情进行综合审议并作出相应判决。
然而,若证据尚显薄弱或难以证明犯罪行为的成立,那么犯罪嫌疑人均有可能免于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