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间通常不得超越三十七日。
其中涵盖了侦查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相关期限。若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未取得检察机关准予逮捕的决定,或经审查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则应立即释放涉案人员。请各位务必留意,以上所述仅为常规情况,在特定情形下,拘留期限有可能予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