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律师的辩护申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提供全面且细致的法律援助。在此阶段中,律师主要通过申请会见的方式,来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也能够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并且还需为申诉材料的准备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需要向负责处理该案件的办案机关提交会见申请,通常情况下,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之内,就会有相应的人员对会见事宜进行安排。在会见期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是完全不受任何形式的监听干扰的,他们可以进行私密而又坦诚的沟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