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罪犯处于缓刑监禁时期再次触犯新的法律罪行,例如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先前已施加给她/他的刑期极有可能会被撤销,并且该新罪行将会与原先所犯下的罪行合并处理。在进行刑罚裁定的时候,法官将充分考虑到盗窃财产的价值大小、具体案情的严重程度以及罪犯对于自身罪过的深刻忏悔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6条的明确规定,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犯下新的罪行或者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着其他尚未被审判的罪行,那么缓刑将被立即撤销。
同时,第70条也明确指出,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着其他尚未被审判的罪行,那么就必须对新发现的罪行做出相应的判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将前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作为依据,确定执行的刑期。
此外,已经被执行的刑期,应当被计算在内重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六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