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江苏省南京市的范围内,关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立(报)案标准往往遵循住处全国范围内统一已经出台施行的刑法法律法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对于合同诈骗罪这一类犯罪行为,其法定的立案(报案)门槛主要体现在涉案金额方面,即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会予以立案,这一标准通常是介于三万元与十万元之间。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实际的立案数额可能会因为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有所浮动,因此具体的立案标准应以当地公安机关所公布的实际数据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