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若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从事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之际,仍为其实施该类犯罪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以及通讯传输服务等多项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业务、支付结算事务等各项协助,且情节严重者,无疑将被判定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指出的是,是否对某个案件展开立案调查并非确定能否判处罪犯刑事处罚的唯一依据。在案情经过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以后,如果侦查过程中证实存在明确的犯罪事实,那么检察机关将会按照相关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决。
然而,立案调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往往预示着警方已经认定了涉嫌犯罪的行为,并决定对此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