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律师在我国会见被拘押者的正式接洽程序,主要涵盖以下几大环节:
首先,律师需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获取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其次,律师需要提前预约会面,这就要求他们向看守所递交一份详细的书面申请,其中包含了会见的具体原因、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三,在会见之前,律师必须携带齐全的证件,如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以备查验;
最后,在看守所的妥善安排之下,律师将有机会与被拘押者在特定场所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尽管会场可能设有监控设备,但会确保律师与被拘押者之间的对话得到充分的隐私保护。
此外,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可以进行会见笔录的制作,但是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