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全面的司法程序中,有关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14天时间框架通常会从其被拘押之日起算,直至第15个工作日结束。在此期间,这是由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开展调查工作的初始期限。
如若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延长调查期限,则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并经得许可方能继续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