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在我国安徽省合肥市地区范围内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人士,所施加的法律制裁与其全国性的惩罚标准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若此类犯罪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则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而如果涉案金额更为庞大,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要求缴纳相应的罚金,甚至没收其个人财产。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则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三万元人民币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而一百万元人民币则被视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