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特大城市如深圳市或其他各地区,司法机构对涉嫌违法的个人实行五日的短期羁押通常作为警方对于该案件进行初期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警察机关在决定实施拘留之后,必须在24个小时之内将相关情况通知到涉案人员的亲属,而拘留的时限一般不会超过37天(包含了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请求并获得批准所需的时间)。在此期间,警方将会积极地搜集各种证据,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对嫌疑人进行逮捕,那么就会向当地的检察机关提交逮捕申请。然而,如果警方无法找到充分的证据或者认定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行为,那么这个人就有可能被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