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诉讼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在司法领域内,某些个体表现出无缘无故地扰乱法庭秩序或者以恶意干扰诉讼程序为主导目的的行为。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普通寻衅滋事罪之范围更为宽泛,它所囊括的不只是在司法活动中出现的滋扰行为,还包括了在公共场所或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滋扰现象,并不仅仅局限于司法领域。这两种犯罪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其发生的具体场合以及对司法秩序产生的影响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