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盗窃罪的诉讼程序中,准许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理之前先行离开居所回到家中的决定,主要是根据他们是否遭遇到强制性拘禁措施以及相应案件的具体复杂状况而定的。假如涉嫌人已经遭到逮捕,那么他/她很有可能需要在审判开始之前继续在拘留设施内等待;
然而,若尚未进行逮捕或者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许可,那么他/她或许可以获准在家中等候法庭的传唤。
至于最终的决定权,则掌握在法院以及公安部门的手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