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不构成本罪的情形,这常常涵盖了以下情形:政府部门或相关执行公务人员并未接收到相关的报案信息或对此并不知晓;或者,尽管他们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救助和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职责,但却由于客观上的各种原因,如缺乏足够的证据以证明被拐卖的事实,或者因为被拐卖妇女的具体位置尚未明确,从而导致解救行动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知道其他人有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当解救而不解救的,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