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当某人被正式执行刑事拘留措施时,警方一般都会在采取此行动后的48个小时内,向该人的亲属发出书面通告。关于嫌疑人在实施拘留的第三日能否与其家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这主要取决于案件所处的侦查阶段及相应情况。在通常情况下,被拘人员在接受初次询问之后,其辩护律师便有权安排会面事宜,然而,家属方面则需依照侦查机关的审批程序来决定是否能够与嫌疑人进行会面。因此,在刑事拘留的第三天,并不能确保家属能够顺利地与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