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甘肃省酒泉市的看守所,律师进行会见的相关费用主要是依照律师事务所内部设定的收费标准来进行核算的,并非看守所方面直接进行收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律师会见权益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护,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在处理过程中不能对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会见活动横加干预。至于律师的收费标准,则受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严格制约,然而具体的收费金额可能会因为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大小、律师个人的从业经验等多种因素产生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