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之后,其未必会立刻决定实施逮捕。逮捕的决策往往是依据案件的调查需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必要性而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逮捕必须满足以下三项严苛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确凿的犯罪证据证实罪行已经发生;
其次,被告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
最后,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了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他们将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尽管这个过程的时间并没有硬性规定,但是必须遵守相关的侦查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