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设定为37日,而非38日。之所以如此设定,主要是因为在该法律体系下,拘留期限涵盖了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间(最长可达七日)以及检察机关对提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所需的时间(最长可达十四日)。再加上最初的拘留期限共计15日,因此,拘留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37日。若在37日内未能获得批准逮捕,则涉案人员应予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