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条款内容,其中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及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指出,若借款协议中的诉讼时效期限已然期满,借款人便享有否认该债务之权利。然而,若在此期限结束之后,借款人同意执行或已按照约定自愿偿还债务,则其将无法再以诉讼时效期限已逾作为抗辩借口,或者请求返还已经完成偿还的部分。依据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并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这就意味着,法院在接受案件立案时,并不会仅仅因为诉讼时效期限已过而直接驳回申请。相反,法院将会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审查,其中也包括对诉讼时效问题的全面考量。总的来说,即便借款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限已经过去,法院仍有可能予以立案处理,但借款人有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对诉讼时效是否构成抗辩理由进行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