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不拴狗袭警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这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典尚未对专门设立“不拴狗袭警罪”进行明确规定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入罪门槛主要涉及到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执行职务等行为表现。若涉事犬只因无拘束状态下攻击警察,进而导致后者难以开展正常的公务活动,那么便有可能触犯本罪名。然而,具体的定罪量刑还需要结合犬主的主观意图以及行为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