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形之下,欠债未予偿还的行为会被视为民法领域中的债务纷争问题,而不是诈骗的构成要件。所谓的诈骗,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核心动机,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或者对真实情况进行掩盖等手法,从而从他人处骗取到相应财产的刑事犯罪行为。倘若借款者具备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但却蓄意拖欠并且拒不清偿,那么这便属于债务违约的范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妥善处理。然而,若借款者自一开始便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并采取了欺骗性的手段,意图侵吞受害人的财产,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的诈骗罪。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单一的欠债未予偿还不足以被认定为足够的证据支撑诈骗罪的成立,所以法院也不会直接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