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宣告结束运营之时,追索所欠账款之事宜便需依法依规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举例来说,倘若在公司终止经营之前与他人订立合约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相应义务,或是虽然履行但其行为并不符合合约的规定,那么该公司就必须为此负起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可能表现为继续执行合同义务、采取修复措施或承担经济损失等多种形式。再者,如果公司未能如期向债权人支付有关款项,例如价款、报酬、租金以及利息等财务负债,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在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可根据上述法律条款,通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或者破产程序来追索所欠账款。若公司已经启动清算或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债权申报,积极参与到清算或破产程序中去,以便实现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