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收到了书面决定且不幸遗失了它,您需要迅速与负责此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取得联系,提出补办这份重要文件的请求。在这个环节上,他们将为您重新开具证明并予以说明。请您务必重视此事,并尽快采取行动,以避免对案件的正常审理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