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庭审即将启动之前,代理律师通常会与委托方举行一次重要的会议,以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调研、制定出恰当的法庭应对策略以及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这种举措将有效地帮助律师更加专注于代理意旨,保证尽可能大地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在此过程中,会面行为不受任何形式的监听或监视。因此,即便在庭审即将开始之际,律师仍然享有会见委托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