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洗钱罪行的诈骗团伙犯罪活动中,罪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通常需根据其涉案金额的大小、情节的严重性及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具体角色和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估。
其中,最为常见且重要的罪名无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明确规定的“洗钱罪”。对于那些组织或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发挥了主导作用的主犯而言,他们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若涉案金额特别庞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这些主犯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须依法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然而,对于那些在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发挥次要作用的从犯来说,他们将会依据情节的轻重程度,获得相应的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