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对于有意向委派他人代为出庭参与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而言,务必事先准备好并提交规范的授权委托书。与此同时,该授权委托书还须详细记载委托事项及其权限。也就是说,若您手握欠条,拟凭之向债务人发起诉讼,则您可自由选择自行出庭应诉或委派资深律师代为出庭。若您决定委派律师出庭,那么您需将授权委托书交付至法院,且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赋予律师相应的诉讼权限,例如是否准许其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协商,提出反诉或上诉等事宜。因此,是否需要寻求律师协助,主要取决于您的个人实际情况以及个人喜好。若您对法律程序了如指掌,具备独立处理诉讼事务的能力,那么您大可选择自行出庭应诉。反之,若您认为自身需要专业的法律援助,或者案件较为复杂,那么您或许会倾向于委派律师出庭。然而,无论您做出何种选择,都必须严格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