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手续通常都是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来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在这整个实施过程中,涉案金额较小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担保人(假如当事人需要的话)以及负责办理此案的司法机关将共同参与并就有关取保候审的各项具体条款和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达成共识,然后这些内容将被详细地记录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发出的专门文件即所谓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