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罚拘留的执行程序通常是在做出相关的拘留授权决策之后的第一时间内进行启动。在获取到由公安部门签发的、允许拘留嫌疑人的法律文书之后,该机构有责任在收到文书之日起的24个小时之内,依法展开并施行对相关人员的拘留行动,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高效地推进,且防止被拘人员为了逃避司法调查而实施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