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盗窃罪的人员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原因可能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也可能是因为嫌疑人本身患有严重疾病,导致其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正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需要照顾自己的孩子;亦或是存在其他法定不适宜羁押的情形。这些因素都充分证明了嫌疑人如果不被逮捕,并不会对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