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有关规定,任何意图危及公众安全且在我国广东省东莞市或其他地方以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均将被视为犯罪,并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些违法者将会被判处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然而,罚金的具体数额将由法院依据犯罪情节进行审理和判决,并无既定的定额标准可循。请各位谨记,最终的量刑结果会因为每一个案件的特别情形(例如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罪犯是否曾有类似犯罪记录等等)而产生差异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