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述,在执行环节上,当事人各方有权通过自行展开心悦诚服的对话沟通,以达成共识性的和解协议。这样的做法无疑表明在涉及到债务拖欠的纠纷案件中,倘若被诉诸法庭,当事人之间是有机会进行友好协商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详细记录在案,并要求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字或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若申请执行方由于受到欺骗、威胁等不当手段而与被执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启动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因此,协商解决问题并非不可行,但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且和解协议需经由法院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