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受托人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乃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然而,在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时,须附上委托人亲笔签字或加盖印章之文件。此授权委托书应详细注明委托事宜及具体权限范围。在此基础之上,诉讼代理人若需代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以及参与和解谈判、提起反诉或上诉之法律程序,务必取得委托人之特殊授权。据此,持有欠条之人如有意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诉讼事务,则必须严格遵循上述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