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律师费用在各类案件中的定位及变动,尤其表现于针对借款纠纷所涉及到的二审庭审过程之中,这涉及到的具体情形对其影响甚大。按照常规惯例来看,律师费的数额应由客户与律所进行充分磋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方式既可以选择采用固定金额的支付模式,同时也可根据特定比例(比如,诉讼标的的某一个明确百分比)来收取相应费用。
为了规范和监管此项业务活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指出:
1.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原则;
2.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项目,律所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就具体收费标准进行深入协商;
3.在与委托方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律所需要充分考虑到工作任务量、难度系数、耗费时间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