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和保障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此举意在阐明,若在耒阳发生债务人欠债未偿还的情形,债权人应从实际知晓或应该知晓自己的权益已遭受损害、义务人已有背约行为的那一日算起,将三年间作为提起诉讼的踞法定上诉期。如若超过此诉讼时效期限,人民法院往往不会给予保护,仅有在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者,或者存在特殊情况时,人民法院方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若债权人能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便可在耒阳欠款未偿的情况下寻求法律救济。反之,若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债权人则可能失去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债务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