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刑事拘留与逮捕作为两种独立且不同的法律强制措施,具有各自独特的适用范畴。虽然没有进行刑事拘留这一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随后必定会产生逮捕这样的法律后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存在足够证据显示某名嫌疑人有可能采取逃逸行动、销毁重要证据或者进一步实施犯罪等不良行径时,往往会启动逮捕程序。而关于是否应当对该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决策,则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与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逮捕的具体适用条件也得到了明确的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