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严重情节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司法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刑事拘留这一适度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无法逃离现场、销毁全部证据或继续为非作歹。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犯罪时的权限和程序。若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
首先,犯罪行为正在进行准备阶段、正在实施过程中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其次,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者直接指认其为罪犯的;
再次,在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此外,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最后,犯罪嫌疑人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的;以及,犯罪嫌疑人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还有,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