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东城街道的刑事案件中,我们的律师在安排与当事人进行会见的时候,所要履行的主要职责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充分理解和把握案情的实质内容,通过细心深入地听取当事人对于案件的详尽描述,从而能够更直接地掌握第一手的案件信息。
其次,向当事人提供详细而到位的法律咨询服务,全面解读其可能承担的相应法律义务,有利于帮助当事人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
再次,我们的律师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权益保护指导,协助他们在侦查以及起诉等各个环节中,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我们的律师还需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精心策划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以便为即将到来的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
最后,我们的律师也会关注到当事人的情绪变化,适时地给予他们必要的心理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司法程序中所带来的各种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